(一)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时,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那么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于提供建筑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已经调整为10%。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进行区分,并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如果适用调整后的税率,那么计算公式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应预缴税款=(**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019年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从4月1日开始,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的16%的税率**至13%,同时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的10%的税率**至9%,这一举措旨在确保主要行业的税负明显**。
(二)对于那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的情况,我们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计算:
应预缴税款=(**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当提供建筑服务并取得预收款时,我们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而,这并不属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