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售卡方在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持卡人充值预收资金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并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动产,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预付卡业务中各个环节的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告》规定了售卡方在销售预付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了详细规范。
因此,由于不缴纳增值税,预售卡也无法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