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益性的服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作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