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使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中,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情形包括: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
1.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3. 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4. 商场开展“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增加相应收入成本。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中,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情形包括: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
1.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3. 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4. 商场开展“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增加相应收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