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需注意,此处的价外费用并不包含销项税额。具体来说,价外费用涵盖了诸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类性质的额外收费。
因此,当销售合同未能执行,且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时,所收取的违约金不应被征收增值税。
然而,若交易确实已经发生,并且销售方从购买方处收取了相关款项,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些款项是否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如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这些款项被视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未能同时满足,则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