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明确指出,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当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处理:首先,借记“管理费用—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接着,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的费用并不能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当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处理:首先,借记“管理费用—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接着,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的费用并不能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