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首要步骤是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同时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幸遗失,但在此之前已完成认证且相符的情况下,购买方可凭借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获得同意后,这些材料可被视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
反之,如果专用发票在丢失前尚未经过认证,购买方则需依赖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来进行认证。一旦认证结果为相符,同样地,购买方可以凭借该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在经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并获得同意之后,作为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其持有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生遗失,而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认证并且结果为相符,那么此时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进行存档备查。相反地,如果专用发票在丢失前并未完成认证,则可以通过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来进行认证,并将该发票联的复印件妥善保存以供日后查阅。
**,当一般纳税人面临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同时保留该抵扣联的复印件以供将来参考或核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