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时,其入账过程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直接影响。具体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这一步骤实质上是将一项资产转移到另一项资产上,不涉及损益项目。然而,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调整。
2、尽管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后续的摊销过程中,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将导致更多的费用被计入,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过,这种调整属于**性差异,不会对未来期间产生影响,因此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3、对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而言,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因在于:首先,由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本身并不改变利润或应交所得税,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的科目就不应是所得税费用;其次,它不属于合并业务的一部分,所以也不能作为商誉处理;再者,该事项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也不能将其记入资本公积;**,**合适的对应科目就是无形资产本身。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无形资产”。但是,这样的操作会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违反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通过贷方减少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又会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进而需要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陷入一个**循环之中。基于此,相关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