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的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当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然而,如果存在证据证明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实际上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该合同,并且合同相对人对此知情,那么公司不应承担该合同的责任,而应由发起人自行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发起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将决定合同责任的归属。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的真实意图,即他们是善意的,那么公司仍然应承担合同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与发起人签订合同时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同时,这也有助于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在设立阶段的名义进行不当行为,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因此,根据《公**》的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意图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是否知道发起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将决定合同责任的归属。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的真实意图,即他们是善意的,那么公司仍然应承担合同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与发起人签订合同时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同时,这也有助于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在设立阶段的名义进行不当行为,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因此,根据《公**》的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意图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