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相关的主要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4.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相关的主要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4.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