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时,其财务处理分录如下:
首先,发生需要转出时,借方应记入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或销售费用,贷方则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其次,在月底进行结转时,借方仍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贷方则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进项税额转出的目的是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到对应的存货成本中。
补充说明: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不再做进项税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