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采用直线法计算,并且可以扣除。
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若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则可按该规定或约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2、税务局答疑
苏州国税在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中提出:
某内资企业于2006年购入土地使用权,使用期为30年,并按照30年进行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但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答: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若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则应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进行摊销。由于该内资企业在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应按30年摊销。新税法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据此,该项无形资产应继续按30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