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主体差异,
在行**议中,通常涉及至少一方为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这种类型的争议很少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相比之下,民事争议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此外,在绝大多数的行**议案例中,作为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与对方存在一种基于“命令—服从”关系的不平等状态。而在民事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即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对另一方进行直接指挥。
2、争议起因的区别,
行**议通常是由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而引发的,而民事争议则是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换句话说,一个行政行为可能会引发民事争议,但民事行为则不可能导致行**议的发生。
3、解决争议方法的不同,
对于行**议,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途径来解决的,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并非**途径。至于民事争议,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常会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