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资或按月发放的福利费用时,应当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用,并在个税申报时合并到工资薪金中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里的福利费指的是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