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取得经营所得后,这部分收益将被计入单位的投资收益,并纳入单位利润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方面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以及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若协商不成,则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而言,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