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是两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它们在概念、计算方式、适用条件以及会计处理上都有显著区别。
首先从基本概念来看,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特定服务行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39号公告”)中提出。根据该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而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则允许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来抵减应纳税额。
相比之下,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比例来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包括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的工资可10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等。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规范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这笔费用就可以按75万元(即100×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接下来是计算方式的不同。对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而言,企业需要按照**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来说,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等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乘以10%或15%,而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是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加上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再减去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此外,如果在抵减前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大于销项税额,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将**结转至下期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以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直至为零,未抵减完的部分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与之相比,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其计算公式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因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至于适用条件方面,企业要享受加计抵减或加计扣除政策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并不相同。例如,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该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并且这些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额的比例需超过50%。而对于适用87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必须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并且其提供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也需要超过50%。即便是同时兼营了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销售额来计算确认是否满足条件。另一方面,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条件,比如属于七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此外,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是会计处理上的不同。当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可以选择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将其计提出来并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同时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而对于那些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来说,则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企业在支出实际发生时应该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分别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总之,无论是加计抵减还是加计扣除,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程序要求。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负。
首先从基本概念来看,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特定服务行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39号公告”)中提出。根据该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而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则允许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来抵减应纳税额。
相比之下,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比例来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包括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的工资可10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等。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规范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这笔费用就可以按75万元(即100×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接下来是计算方式的不同。对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而言,企业需要按照**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来说,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等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乘以10%或15%,而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是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加上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再减去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此外,如果在抵减前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大于销项税额,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将**结转至下期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以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直至为零,未抵减完的部分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与之相比,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其计算公式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因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至于适用条件方面,企业要享受加计抵减或加计扣除政策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并不相同。例如,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该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并且这些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额的比例需超过50%。而对于适用87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必须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并且其提供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也需要超过50%。即便是同时兼营了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销售额来计算确认是否满足条件。另一方面,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条件,比如属于七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此外,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是会计处理上的不同。当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可以选择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将其计提出来并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同时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而对于那些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来说,则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企业在支出实际发生时应该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分别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总之,无论是加计抵减还是加计扣除,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程序要求。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