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企业在遇到需要补开或更换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时,若因对方企业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完成这些操作,可以凭借以下材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从而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些支出:
1. 证明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销、机构撤销、被列入非正常经营户名单、破产公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这有助于证实交易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这是证明资金转移的重要依据。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这涉及到货物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动过程。
5. 货物入库和出库的内部凭证。这些记录了货物的存储和流转情况。
6. 企业的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这部分内容为整体提供了财务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项至第三项是必备的资料。
1. 证明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销、机构撤销、被列入非正常经营户名单、破产公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这有助于证实交易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这是证明资金转移的重要依据。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这涉及到货物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动过程。
5. 货物入库和出库的内部凭证。这些记录了货物的存储和流转情况。
6. 企业的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这部分内容为整体提供了财务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项至第三项是必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