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该行为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因此,个人在转让这些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存在困难,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期缴纳计划,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给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根据财税〔2015〕62号文件,对于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奖励的人员在获得股权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同样依据财税〔2015〕62号文件的规定,示范地区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以选择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该行为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因此,个人在转让这些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存在困难,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期缴纳计划,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给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根据财税〔2015〕62号文件,对于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奖励的人员在获得股权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同样依据财税〔2015〕62号文件的规定,示范地区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以选择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