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账务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委托外部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2. 根据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3.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
(一)当企业将物资发送给外部单位进行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若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还需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需缴纳税款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则根据是否直接销售决定是借记本科目还是“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物资及其剩余部分,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并根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此外,还可以使用上期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来计算本期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所有物资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