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时,需考虑以下各项:
1. 主营业务收入:这是企业通过其主要业务活动所赚取的收入。
2. 其他业务收入:除了主营业务之外,企业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收入来源,如投资收益等。
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4. 应收账款期初数与期末数之差:这反映了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变化情况。
5. 应收票据期初数与期末数之差:同样地,这表示了应收票据在报告期间内的变化。
6. 预收账款期末数与期初数之差:这部分反映了企业在报告期内预收账款的增加或减少。
7. 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坏账风险,企业会预先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坏账准备。
8. 支付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当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提前兑现时,可能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
9. 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应支付的销项额:如果库存商品被用于非销售目的,则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10. 特殊调整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因素,需要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