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的账务处理遵循财政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及其附件《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
当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需要进行以下账务操作: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国库存款
同时,还需进行如下记录: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若采购机关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到该专户,则需执行以下步骤: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
(二)行政单位会计则按以下方式记账: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三)事业单位会计则采用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拥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采购机关,其政府采购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均需参照上述规定,并依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