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的第三条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这意味着交换行为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并且能够带**济上的好处或避免损失。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在确定资产的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是准确且可验证的,以确保估值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则通常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但是,如果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那么也可以使用这一价值作为成本计算的基础。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这意味着交换行为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并且能够带**济上的好处或避免损失。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在确定资产的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是准确且可验证的,以确保估值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则通常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但是,如果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那么也可以使用这一价值作为成本计算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