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如下:
1. 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进行计价。
2. 自制或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 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若无附发票,则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
7.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