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合伙企业在处理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这意味着您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50万元利润属于“税前利润”,而非“税后利润”。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这部分利润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换言之,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因此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些条款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合伙企业投资于A公司并分回的45万元税后收益,也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范围,而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