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三个主要方面:
1. 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这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3. 另外,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1. 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这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3. 另外,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