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其他收入的范围。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之外,还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和汇兑收益等。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盘盈在税法上被视为资产溢余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的。这意味着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其他收入的范围,并规定了固定资产盘盈的计税基础。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盘盈在税法上被视为资产溢余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的。这意味着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其他收入的范围,并规定了固定资产盘盈的计税基础。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