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5%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上一篇2024-08-20

相关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24-08-20 04:45:45
    0
  • 利用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1.根据国税函发[1997]306号文件规定,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2.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

    2024-08-20 04:45:45
    0
  •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024-08-20 04:45:45
    0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收政策总结

    1、主要法规及内容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8-20 04:45:45
    0
  •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答: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024-08-20 04:45:45
    0
  • 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156号标题: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

    2024-08-20 04:45:45
    0
  • 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流字第112号1989年4月1日各

    2024-08-20 04:45:45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英文)

    文号:国务院第135号令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英文)颁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税务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内容:

    2024-08-20 04:45:4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