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税函发[1997]306号文件规定,对**设计车速不超过 50km /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3.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厂购进柴油,免征消费税。
4.根据财税[2000]026号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盟Ⅱ标准”)。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机械工业局和**环境保护总局。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税。
5.自 2000年1月1日 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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