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因在一合作项目中缺乏资金,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500万元。今年5月份**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我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并以拍卖所得偿还我公司**及利息。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这一行为,从何时起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可是在**到期后,你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依据当初的协议将你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此种行为期间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由你公司的所有变更为银行所有。因此依据上述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你公司无力偿还**本息被银行取得房产抵债后,你公司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