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契税的征税范围既是征税的对象存在,那么在这些对象中,需要如何把握其需要征税的行为问题,那么在其计税的依据又是怎么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将土地使用权在**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6.以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下列以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 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的价格差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