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民航旅客出行报销将更加便利。**税务总局、财政部、**民用航空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自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属于**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发票号码为20位。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新政设定了过渡期。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但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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