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里的销售收入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时,应当取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5‰中的较小值来确定**的税收金额。
如果一个企业在当期没有取得**收入,那么其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将为零。这意味着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需要纳税调增,即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销售收入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时,应当取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5‰中的较小值来确定**的税收金额。
如果一个企业在当期没有取得**收入,那么其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将为零。这意味着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需要纳税调增,即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