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可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其中,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包括:
1. 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
2. 养老年金保险;
3. 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规定的退休年龄;
2. 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旨在对因健康原因导致被保人所受伤害时产生的费用或损失进行赔偿。
而人身意外险则是指以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属于健康保险范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