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当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时,需要按照特定的方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1. 对于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如果该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则需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可以视为数月工资或薪金的一次性收入,允许在**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具体方法是将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然后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 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个人按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 如果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那么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若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或受雇,那么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或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