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形式的区别。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数量不少于两人,他们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作为出资方式。而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数量介于两到五十人之间,至少包含一名普通合伙人,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经营管理模式的不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来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事务,其余合伙人则不再参与日常管理。相比之下,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人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其对日常管理的参与度较低。此外,所有合伙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加入的合伙人也需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负有同样的责任。
3、执业行为的差异。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负债,这些合伙人需要承担**或**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在特殊普通合伙中,除非是由于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否则所有合伙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