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它们并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这是因为亏损意味着没有利润,因此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到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这部分收入将被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它不能从事**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其次,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员工总数不能超过300人,并且总资产规模也需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
在这里,“从业人数”这一概念不仅包括了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还涵盖了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加入到公司工作中的人员。至于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这两个指标,则是基于企业在一整年内四个季度的平均数来计算得出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季度平均值 = (季初数值 季末数值) /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对于那些在年度中途才开业或者结束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则会以其实际运营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进行相关指标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