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款单位从其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的拒付通知时,必须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核实对方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发现对方的拒付是没有根据的,那么收款单位应向开户银行重新办理托收手续。为此,需要填写一份“重办托收理由书”,并将该理由书的三联连同原始的经济合同、相关证据、退回的原托收凭证以及交易单证一并提交给开户银行。一旦银行审核确认拒付无理,便可以重新办理托收。
若经过协商,决定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财务部门则需编制转账凭证以冲销已入账的销售收入。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贷:应收帐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