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者通过外贸企业出口时,如果根据规定可以直接免税,那么这些产品就无需计算应缴的消费税。
2. 如果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那么在计算消费税时,应该将应缴税额借记到“应收账款”科目中,同时贷记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需要将“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金额借记,并将“银行存款”科目的金额贷记。当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的金额借记,并将“应收账款”科目的金额贷记。如果发生退关或退货并需要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则需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 对于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来说,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将“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借记,并将“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金额贷记。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的金额借记,并将“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贷记。如果发生退关或退货并需要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则需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