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当将其计入留抵,并在申报过程中直接按照正常流程进行。
抵扣的可行性取决于以下三种情况:
1. 在购入当期无法抵扣,需**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并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应在当期直接记入费用科目。
2. 在购入当期虽不能抵扣,但若取得专用发票,则需执行进项税转出操作。
举例来说,当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且取得了专用发票时,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首先需要认证抵扣,然后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3. 如果在购入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而后续该物品被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上,同样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比如,在疫情期间针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实施阶段性免税政策时,如果纳税人选择享受此优惠政策,则其相应的进项税将不被允许抵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这部分税款转移到成本费用中或相应的资产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