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丢失的步骤如下: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17号)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您不慎丢失了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采取行动。首先,需要向报关地的海关申请出具相关的已完税证明。随后,携带这份证明以及必要的文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税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您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导入稽核系统以进行比对。只有当稽核比对结果确认无误后,才能允许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