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在税法上允许作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