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实施以来,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部分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五类情况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类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二类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第三类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四类是**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第五类是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只有当职工教育经费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时,才能按规定进行抵扣。而那些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的相关进项税额则是不能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