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8〕57号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前提是投资主体相同。如果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新企业按照这些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价值入账,无需交所得税。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