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所称“服务型企业”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和**营改增后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所称“服务型企业”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和**营改增后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