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二)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 土地; 2.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人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 土地; 2.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人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