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等损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通过对比新旧细则,新细则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的损失。这意味着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已不再被视为非正常损失。因此,因车祸引起的货物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根据这一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如地震等不是人为可控的,因此地震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除上述情况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根据这些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 收到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借:银行存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5.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例如,**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和回复;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属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等,属于企业内部证据。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