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以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买农产品时,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进行抵扣,则不在此列。
(四)当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可以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处获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简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