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内,可以予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则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进一步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而言,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同样可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亦可在后续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既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而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一步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而言,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同样可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亦可在后续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既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而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