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明确指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需对其职工培训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若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针对软件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提出,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可以作为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此外,《**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所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必须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综上所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企业、航空企业以及核力发电企业发生的相关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这些行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若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针对软件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提出,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可以作为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此外,《**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所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必须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综上所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企业、航空企业以及核力发电企业发生的相关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这些行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