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投资,也不论将所获股权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在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应收股利。
具体而言,当企业通过购买股票或其他形式获得对另一企业的股权时,如果这些股权的购买价格中包含了该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布但尚未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那么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投资成本,而应作为应收股利单独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在特定时间点上的财务状况和权益状况。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如果企业选择将所持有的股权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则除了上述提到的应收股利外,还可能涉及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项目的核算;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则更多关注于对企业共同控制下的资产及收益份额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